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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就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9-03-02 09:34
     更好地服务决策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就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就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为使这项工作有效实施,记者日前专访了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请他对开展这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您认为,制定《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应该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是提高质检工作有效性和针对性的有力措施之一。一方面,它可以帮助质检部门掌握产品整体质量状况和质检系统质量监管的工作情况,提高质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它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有益参考,使各级质检部门参与到当地经济运行决策中,进入到经济管理的主战场;另外它还有利于向消费者、社会传递正确的产品质量状况信息,扩大质量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形成“人人关心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基于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上述认识,我们制定了本《制度》,以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准确分析评估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提高质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管理工作。这就是制定《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记者: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那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内涵和对象?
 
    负责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是根据统计调查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全国、行业或区域内产品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如何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对象主要是制造业产品质量安全和较为突出的产品质量问题。
 
    记者:《制度》是否明确了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工作机制?
 
    负责人:《制度》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层面主要建立四个工作机制。一是会商会议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会商会议,分析产品质量状况,修改完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措施,做好向国务院汇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的相关工作。会商会议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可由局长主持。两总师,认监委、标准委、相关司(厅、局)负责人参加,直属挂靠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质量专家视情参加。认监委、标准委、相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检中心提供分析素材,质量管理司负责编写和汇报分析报告。二是质检信息上报。质检系统内所属国家质检中心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质量管理司上报前一季度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三是业务信息报送。认监委、标准委,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质量管理司提供业务专题分析素材及统计报表。四是质量状况调查。国家质检总局联合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共同开展产品质量状况调查工作。可采取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结果要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或产品质量状况专题分析报告。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省级质检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记者:按照《制度》,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那么各级质检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什么?
 
    负责人:总的来说,上级质检部门负责对下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质检部门要向上级质检部门反馈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的具体情况。具体来说,国家质检总局主要承担三方面的职责,一是制定相关制度和建立指标体系;二是举办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三是组织开展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和质量状况调查工作。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则是贯彻上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评价本地区及行业产品质量状况,推动本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下一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我们鼓励出入境检验检疫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全面、准确的分析”,而要做到这一点,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制度》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负责人: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数据收集制度是做好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重要一环。《制度》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层面的数据收集制度,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单位、省级质检部门、质检系统内所属国家质检中心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报送分析素材、统计报表或分析报告。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模式,制定《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各个相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统计分析工作中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按时上报数据,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质量统计分析处,《制度》也要求各地要明确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记者:对于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一、各级质检部门按照周期及时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分别对上半年和全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地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每季度一次,分别对每季度和年度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二、各地季度分析报告可以是专项分析,半年和全年分析报告应当以综合分析为主。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单位、省级质检部门、质检系统内所属国家质检中心要及时准确地向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报送统计数据信息。四、各级质检部门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和文字材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分析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如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
 
    负责人: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下级质检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彭 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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